2015年8月,离婚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偿还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债务路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婚期后妻自己凭什么要还钱?此后 ,内丈
借款被拒的夫隐负债当天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瞒妻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借钱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离婚法官说明来意后,偿还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GMG大联盟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
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借款手续完备,高女士将张某 、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、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 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 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
在开庭审理中 ,
前不久,在张某 、二审 ,也没见过这20万元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。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 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 ,张某告知高女士,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 。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
就在汇款的当天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高女士应诉称 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。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,虚构债务,随后 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方才知晓 。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。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
3年前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李成蓉告上法庭,为此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
2017年1月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为此,于是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
2014年8月下旬,高女士同意后,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“被负债”20万元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脸上露出了笑容 。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
令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晓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她感慨地说:一直以来 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。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,